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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进一步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延长补缴期限
发表时间:2022-11-08 15:06:52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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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发挥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进一步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155号),对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范围、缓缴期限、权益保障、经办服务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扩大缓缴政策范围。在严格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80号)的基础上,自2022年9月起,将全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纳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范围。二是延长补缴费款期限。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做好权益保障工作。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四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通过适时发布缓缴数据信息、采访报道企业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确保缓缴政策“应知尽知”。五是优化经办服务质量。通过减化办理流程,分类服务保障,积极主动对接,切实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实现“即申即享”,使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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