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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7-29 18:13:11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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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扎实推进“才聚宁夏1134行动”,加快培育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层次青年人才队伍,根据自治区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们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nxrcb5099082@163.com
   (二)信函: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邮编: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及传真:0951-5099010(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5日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扎实推进“才聚宁夏1134行动”,加快培育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层次青年人才队伍,现就实施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按照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发展需要,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领域发展,选拔培养一批各领域青年拔尖人才,为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区和打造西部人才高地提供领军人才储备。
    第三条  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选拔,面向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宁单位)中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技术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以及法治领域从事法医鉴定、理化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侧重选拔在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领域从事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的关键人才。优先选拔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优秀青年人才和培养期满且考核优秀的自治区青年托举人才。
    第四条  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司法厅、金融工作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申报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年龄在45岁以内,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县(市、区)推荐人选,学历、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视情况可放宽至大学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等级。
    第六条  申报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近5年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一)长期从事基础科学研究,取得了一定创新性成果,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对本学科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二)主持或参与自治区(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任务或重大工程项目,有效组织或参与团队攻克学术技术难关;
    (三)自治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人员,拥有一定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开展技术含量高、支撑引领作用强的产业创新项目,在推进产业关键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积极贡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工业与农业研究、技术开发、管理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有突出业绩,成果经自治区(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取得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五)具有现代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熟悉金融和资本运作,积极培育发展新兴业态,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六)长期从事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在教育理论研究或教学实践探索方面做出成绩,主持或参与自治区教改任务,获自治区教学成果奖或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创新性成果;
    (七)长期从事疾病诊治、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工作,技术水平较高,治愈疑难、危重病症、疫情防控成绩突出,得到同行和社会公认;
    (八)在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学艺术、图书出版和体育竞技等领域,获得自治区(部)级及以上奖项,业绩贡献得到同行公认;
    (九)具备较高技术技能水平,在生产领域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能攻关,取得突出业绩或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十)在法治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实践能力,在行业领域内认可度较高,并作出一定贡献。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一)已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人员;
    (二)已获得自治区“塞上名家”系列及更高层次人才奖励人员;
    (三)担任副厅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专家,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四)已入选自治区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人员,以及尚在培养期的自治区青年托举人才;
    (五)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且没有新的重大业绩成果人员。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选拔每年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左右。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推荐、逐级选拔。具体选拔程序为:
    (一)申报推荐。各地各单位要对照选拔条件,制定选拔工作方案,采取组织推荐、行业专家推荐、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人选,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属地管理和行政隶属推荐上报。各县(市、区)单位包括民营企业推荐人选,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党委人才办审核后,统一报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地级市直单位推荐人选,报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单位、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推荐人选,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分别报各区直行业主管部门。
    (二)审核把关。各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办,组织对所属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把关,并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研究、社会公示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专家评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对各地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审,组织专家评审,商自治区党委人才办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四)组织考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建议人选按照推荐渠道,分别反馈至各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考察,主要考察人选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廉洁自律以及业内认可度等情况,并将考察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各单位组织考察人选时需征求同级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征信等部门意见。
    (五)社会公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建议人选考察无异议的,安排在相关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审定公布。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公示无异议人选,提请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联合自治区党委人才办发文,公布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入选名单。
    第九条  设置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评选“基层通道”,面向县、市(区)基层单位,单列一定比例推选名额,专门用于推荐基层优秀青年人才,引导基层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县(市、区)及以下基层青年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基层通道”申报。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条  青年拔尖人才培养以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各培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责作用,强化工作措施,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促其尽快成长。
    第十一条  搭建培养平台。各培养单位要为青年拔尖人才量身定制培养计划,选聘相应领域专家学者作为导师,配备科研技术助手,领衔科研团队,通过师带徒、传帮带等方式,加强对青年拔尖人才的持续培养。积极组织青年拔尖人才参加培训、外出考察、学习进修,参加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交流会和技术技能竞赛等活动,提升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组织项目攻关。各地各部门和培养单位为青年拔尖人才压担子、交课题、定任务,支持参与国家重大科研专项,承担自治区级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参加政策咨询、项目论证、技术改造等科研活动,提升科研水平和攻关能力。在培养期内,科技类青年拔尖人才要参与或承担一定数量的课题研究或技术研发项目。  
    第十三条  强化实践锻炼。各地各部门和培养单位要组织青年拔尖人才到基层、到企业和项目建设一线,开展技术推广、产学研用,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在实践中检验成果,在实践中锤炼业务,不断夯实提升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  建立激励机制。各培养单位对青年拔尖人才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绩效工资分配时,优先向青年拔尖人才倾斜;在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选等国家人才计划和评选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时,优先考虑青年拔尖人才,更好激励青年拔尖人才立足岗位,创新创业。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支持。自治区按照每人每年7万元标准给予专项资助,从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入选当年拨付7万元,后续培养经费视考核结果拨付。培养经费由培养单位管理,主要用于青年拔尖人才开展科研、学习交流、出版专著、改善科研条件、聘请导师等支出。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财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全力保障青年拔尖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  建立考核机制。各培养单位每年要对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考核,自治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组织开展中期、期满考核,自治区人力资源保障厅会同党委人才办适时抽查。经过考核,对培养效果不明显的,及时调整培养计划和措施;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停止培养,退回剩余资金;对违规违纪、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培养资格,追回培养资金,并追究单位或个人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动态监测。自治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加强对培养过程的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各培养单位要掌握青年拔尖人才动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培养对象岗位变动、获得奖励、获得重大成果、受到违纪违法处理等情况。培养期内,青年拔尖人才在区内调动单位的,资助资金可转到新单位;离开宁夏的要及时终止培养,退回剩余资金。通过“基层通道”推荐人员培养期内原则上不得调离所在县(市、区),擅自调离的,将取消培养资格,并记入人才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加强联系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将青年拔尖人才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重点联系人才范围,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座谈、交流、休假考察等活动,强化对青年拔尖人才的政治引领,及时掌握青年拔尖人才的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各级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报道青年拔尖人才的奋斗历程、先进故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各类青年人才的创新活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宁党办〔2015〕51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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