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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6-17 15:11:52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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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22〕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和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范围
    (一)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到17个困难行业范围的困难企业(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1)。扩大后享受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困难行业增加至22个。
    (二)企业范围。符合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评估认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或出现过密接者封控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三)其他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
    二、缓缴期限
    符合享受扩大缓缴社保费政策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限自申请缓缴之月实施。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困难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底;困难中小微企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已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限自动延长,无需再次申请。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扩岗作用
    (一)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同1人只能享受一次。        
    (二)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县(区),对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的企业,按每名参加失业保险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各地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四、缓缴申请条件
    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
    (二)受新冠疫情影响,2021年四季度和2022年1-5月份企业生产经营处于亏损状态。
    (三)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参保单位不在市场监管等部门严重失信名单范围。
    (四)申请缓缴单位必须承诺缓缴期满后及时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缴清。
    五、办理流程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出具财务报表或承诺书,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上提交缓缴申请。各级人社、税务部门继续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办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195号〕,简化程序,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通过公共服务系统自动生成《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及承诺书》(见附件2),方便单位办理。
    人社部门对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要严格规范审核,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困难单位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要继续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
    六、补缴费款
    在缓缴期结束后,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2023年1月起逐步补缴缓缴的费款,其中,养老保险费最晚于2023年6月底前全部缴清;困难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于2023年4月底前全部缴清;困难中小微企业工伤、失业保险费于2023年1月底前全部缴清。税务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缓缴的费款。逾期未缴的,从补缴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对申请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加收滞纳金。
    七、权益保障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而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同时,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各地批准缓缴的单位名单等情况须按月报自治区人社、税务部门。
    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2.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及承诺书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实施范围等问题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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