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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3-04-07 15:48:07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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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区目前有技工院校25所,近几年常年招生的有14所,其中公办6所、民办8所,在校生1.45万人,教职工2300多人。为进一步理顺我区技工院校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技工院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新时代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6)、人社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人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3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对我区技工院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研,研究制定了《评估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一是广泛学习借鉴。先后学习了《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职业教育和技工教育方面的大量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理清了国家技工教育的政策脉络。同时,通过网络调研、电话了解、资料查询、实地调研、外出考察等多种方式,先后学习了浙江、安徽、广东、江苏、重庆等10多个省区技工教育有关制度,结合我区技工教育的特点和实际,有选择性地参考借鉴并适当创新。
    二是分类同步制定。去年11月份以来,严格按照《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启动了办法的制定工作,并对有关表格、申报材料以附件的形式作了比较详细的明确,经充分讨论和的多次修改完善,数易其稿形成此稿,可以说,办法较好地回答了我区技工教育“办学水平怎么评估”的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评估办法》先后两轮征求了各市县区人社局,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以及发改、工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卫健、审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金融等部门,各技工院校,厅属有关处室(单位)等70多个单位意见建议,对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吸纳。同时,组织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制定主体、内容、形式合法,不存在大的社会风险。
    三、内容框架
    《评估办法》总共有5章、20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评估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评估原则、评估对象等内容。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方法。共2条,主要明确了包括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办学保障、办学效益在内的四个方面评估内容,明确评估方式等。
    第三章,组织实施。共4条,主要明确了实施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步骤等内容。
    第四章,评估结果及应用。共7条,主要明确了评估分值划分、直接评估为不合格的情形、评估排名、评估整改、暂停招生、结果运用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评估细则调整、评估纪律、政策解释、实施时间等内容。
    四、主要特点
    《评估办法》主要有“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坚持以评促建。《评估办法》明确了目的意义,主要是:加大对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技工院校办学层次升降及退出机制,督导技工院校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加快推进技工院校建设。确定了评估原则,即评估坚持“统一标准、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评估标准符合实际,评估程序简便透明,评估结果真实可用。框定了评估对象,即全区批准设立或升格满3年的技工院校。
    二是科学设置指标。《评估办法》明确了评估内容和评估方式。评估内容包括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办学保障、办学效益四个方面,并以附件的形式编制了《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细则》,从4个一级指标、18个二级指标、30个三级指标分别明确了内涵标准与要求、计分方式、备查材料等内容,满分按100分进行计算。评估主要采取数据比对、现场评估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实行量化评分。明确评估以三年为周期,分组、分年实施评估。
    三是突出结果运用。《评估办法》明确,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切实加强评估结果应用,建立技工院校办学层次可升可降、办学资格可进可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自治区人社厅对评估结果进行排名,并将评估结果和排名情况通报举办单位、市县(区)人社部门和技工院校。对评估不合格的技工院校要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技工院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视情给予削减招生计划或者取消招生资质等处理;不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调整至相应的办学层次;对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的通知

     图片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图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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