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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4-02-18 16:50:27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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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出台背景

    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生活待遇和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明确提出“要用心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更加全面更多层次的社保体系”。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工程建设项目等工伤参保群体不断扩大,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中需用人单位承担的目录外药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负担依然较重,由此引发的工伤争议和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且不易化解,尤其是对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冲击很大,也对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还处于“一家独大、一家独撑”的局面,已无法满足各类用人单位多样化、多层次的工伤保障需求。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对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意见》内容
    《意见》共分为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分别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主要内容,涉及5个方面,一是明确参保单位,规定了已经参加了自治区工伤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才能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二是明确了承办机构,由信誉好、保障能力强、管理规范,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保公司自愿承办。三是明确了缴费主体和管理原则,规定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补充工伤保险运营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四是明确了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暨参加了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工伤职工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五是明确了补充工伤保险补偿内容,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工资福利补偿金、工伤事故住院医疗费补偿和职业病医疗费补助金。第三部分是工作要求。
    三、主要特点
    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负担的重要举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试点范围大。宁夏将整个自治区行政区域纳入试点范围,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属于全国首家,试点层级高、范围广,对于探索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可操作、可监管、可评介、可推广的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经验意义重大。
    二是覆盖范围广。我区补充工伤保险覆盖群体包括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12〕115号)规定参加了自治区工伤保险的全体单位及其职工,做到政策制度全覆盖。
    三是保障水平高。投缴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少量保费,便可由补充工伤保险补偿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较高额度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保障水平高。
    四是保障能力强。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入信誉好、保障能力强、管理规范,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保公司自愿承办补充工伤保险,可有效弥补社保经办力量不足的问题,用人单位可通过承保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服务场所设立的补充工伤保险服务窗口,办理补充工伤保险投保缴费、保全、理赔等全流程业务,流程简洁高效。
    五是联动效应强。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补充工伤保险时,一方面能够辅助人社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医疗协议机构管理,另一方面也能为用人单位提供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其他增值便利服务,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加大工伤预防工作力度,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节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图解:《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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