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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4-03-29 10:51:4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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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94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加快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更好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不断提升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便捷度和工伤职工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     
    二、试点目标
    2024年4月1日起,统筹考虑我区实际,按照合理布局、分步纳入的原则,确定银川市、石嘴山市(本级)为我区首批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地区,依托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系统,采用接口模式对接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开展试点地区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试点期限为一年。
    三、人员范围
    试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且符合待遇享受资格的以下工伤职工,可以申请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指在自治区外长期居住生活或被用人单位长期派驻至自治区外工作半年以上的工伤职工;
    (二)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指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诊转院到参保省外就医的工伤职工。
    四、支付政策
    异地就医工伤职工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和住院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就医地目录)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自治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我区政策执行。
    五、结算流程
    一是先备案。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可通过线下申请或“我的宁夏”手机app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备案。跨省异地转诊转院(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职工应在区内二甲及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跨省异地就医协议康复机构、跨省异地就医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备案后协议机构将转诊转院意见及备案情况等信息同步上传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工伤职工应提前激活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用于划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二是选定点。参保地经办机构在为工伤职工办理备案时原则上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工伤职工具备待遇享受资格且完成备案后,可在就医地开通的所有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享受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工伤职工未按规定转院备案或在就医地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就医费用(急诊急救除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是持卡就医。工伤职工在就医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就医时,应主动表明身份,出示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下同)等有效身份凭证,遵守就医地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合理、规范的诊治及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直接结算服务。
    六、备案材料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工伤职工办理备案手续,并分别收取以下材料:
    (一)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附件1)、异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二)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
    (三)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直接结算备案表》(附件2),并根据三种情形分别提供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七、备案时效
    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应在备案地规范有序就医,备案后6个月内不应变更备案地。跨省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实行一次一备,本次出院结算后备案信息自动失效,当次异地就医结束,需要再次转诊转院的应在参保地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备案后6个月内未转诊转院就医的,备案自动失效。工伤职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关费用。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政策。已完成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备案的工伤职工,居住(工作)地等信息发生变更,或结束异地长期居住(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或取消备案。


    相关文件: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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